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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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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多麦与被上诉人王万杰、洛阳市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上诉人王万杰答辩称,一、本案交通事故书认定上诉人张多麦负事故全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答辩人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纵使答辩人自身可能患有疾病,但此病情并不影响其正常生

被上诉人王万杰答辩称,一、本案交通事故书认定上诉人张多麦负事故全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答辩人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纵使答辩人自身可能患有疾病,但此病情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答辩人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鉴定费、营养费等损失,应由张多麦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二、伤残赔偿金按参与度30%计算彰显法治精神。答辩人的伤情非常严重,而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的违章驾驶,虽然鉴定结论的参与度为20%-30%,但按照30%的标准计算更体现法律对受害人的关怀和对侵权人的警示。三、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答辩人为二级伤残,显然符合完全护理依赖。上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护理费比例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交通事故,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GA/T800-2008》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四、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本案实际。首先,上诉人提及的精神抚慰金每级5000元无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考量因素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与参与度无关,且在本案中侵权人违章负全责,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最后,交通事故给答辩人造成的生理与心理的双重折磨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造成二级伤残如此严重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5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维持原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洛阳市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仅是肇事车辆名义车主,不是实际车主,该车实际车主与答辩人是挂靠关系,答辩对王万杰的各项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万杰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明显过高且没有按照其损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按比例计算。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27万元的判决不错,但表述不清楚。答辩人之前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一审判决中未显示该一万元,但直接予以扣除。答辩人对上诉人的其他理由无异议。本案王万杰的所有损失应当考虑参与度,如果经法院重新计算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低于28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应相应的调整。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该费用包括在上诉人张多麦已支付的医疗费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是因张多麦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引起,且张多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王万杰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王万杰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故张多麦上诉称王万杰的损失应考虑参与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万杰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等情况,认定王万杰的精神抚慰金及护理费的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张多麦上诉称上述赔偿数额认定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上诉人张多麦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