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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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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宏超因与被上诉人高献、原审被告李洪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宏超与高献相识多年,在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底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高献陆续借给李宏超现金30万元,2009年3月经双方算账,李宏超以“李宏占”名义给高献出具《证明》一份:“今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宏超与高献相识多年,在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底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高献陆续借给李宏超现金30万元,2009年3月经双方算账,李宏超以“李宏占”名义给高献出具《证明》一份:“今取高献叁拾万元整,用于入股,不能入股,按月息贰分退款”。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献为证明李宏超筹建气体公司从其处取30万元,提交有李宏超出具的《证明》一份,另有为筹建气体公司购买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偃师市诚德气体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相互印证。关于借款的支付方式,高献称是陆续支付的,09年3月双方结算后,李宏超出具了《证明》。因双方存在同居的事实,关系亲密,高献陆续以现金方式向李宏超支付款项,不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李宏超虽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综合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高献提供的证据较李宏超提供的证据为优,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李宏超以“李宏占”名义出具《证明》,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李宏占”不承担责任。李宏超上诉称,该《证明》上的内容是高献在空白《证明》上私自添加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宏超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3元,由李宏超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