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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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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兴旺与被上诉人任新成、牛涛、张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任新成答辩称,一、在2011年12月30日前李兴旺名义借款、牛涛监督,两次共借130万元,数月所欠利息25.8万元是真实存在的。在李兴旺、牛涛再三请求下,在保证这25.8万元归还并算成本金基础上,我才借给他们钱的。这90

任新成答辩称,一、在2011年12月30日前李兴旺名义借款、牛涛监督,两次共借130万元,数月所欠利息25.8万元是真实存在的。在李兴旺、牛涛再三请求下,在保证这25.8万元归还并算成本金基础上,我才借给他们钱的。这90万元本金李兴旺、牛涛是认可的。二、借款90万元整是打到张文账上。开始李兴旺预付了2月利息后就未付利息,拖欠5个月利息后,牛涛以宜阳电厂结账后,结账款当时没有给李兴旺,说牛涛继续用款补以前做煤生意赔的钱,又持续给我按每月利息2分,共1.8万元,付到共计11月后,又说投资水泥搅拌站失利,才不支付利息的。这90万元本金应该在牛涛手里。

庭审中,任新成先是明确表示同意上诉人意见,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其也不要求上诉人还款,款是牛涛在用,要求牛涛还款。后发表辩论意见时认为牛涛应当还款,上诉人李兴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庭审中,任新成称,李兴旺与任新成是合伙向电厂供煤,牛涛与电厂签合同并负责结账,李兴旺负责经营,其与李兴旺、牛涛只是借款关系。李兴旺称,其与牛涛做煤炭生意,两人的关系是合伙或给牛涛打工,约定挣钱了分,但最后赔钱了;其负责业务,牛涛负责结账。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8日由李兴旺出具的两份借条,原审判决确认李兴旺为借款人、牛涛为保证人并无不当。2011年12月20日牛涛在借条中所写“保证该笔借款按时归还,若李兴旺不能按时还款,愿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未明确说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故牛涛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李兴旺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及两笔借款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对于李兴旺主张其并未收到任新成借款、与任新成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部分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被告牛涛对李兴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任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1元,由李兴旺、牛涛连带负担(李兴旺已垫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