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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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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德全与被上诉人王洪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2011)涧民一初字30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田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洪超劳动报酬17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2011)涧民一初字30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田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洪超劳动报酬17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王洪超承担374元,田德全承担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田德全负担400元,王洪超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