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2011)涧民一初字11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田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艳宾劳动报酬21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苏艳宾负担524元,田德全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田德全负担400元,苏艳宾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