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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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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敏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经本院 二审 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上诉称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轻。原判仅判决赔偿丧葬费不当,请求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上诉称“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轻。原判仅判决赔偿丧葬费不当,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审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依法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关于上诉人赵素敏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素敏在与被害人段某甲厮打过程中,先用口咬、后持尖刀朝被害人胸部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赵素敏提出“一审未认定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素敏作案后潜逃,公安机关在赵素敏母亲的协助和廊坊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将其抓获,赵素敏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已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素敏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赵素敏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东

审 判 员  田晓锋

代理审判员  郭景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