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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贵、魏军伟、孔洋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富贵、魏军伟、孔洋贩卖毒品186.8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富贵、魏军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富贵、魏军伟、孔洋贩卖毒品186.8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富贵、魏军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孔洋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黄富贵、魏军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东

代理审判员  郭景峰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