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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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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骆某某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且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二十九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能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且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二十九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某在其租用房内还设置有六人台大小豹机一台供社会人员进行赌博的指控意见,经查,被告人骆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大小豹子机是坏的,一直没有使用,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三公治机认定字(2014)第003号赌博机具认定书虽认定六人台大小豹机一台也具有上分、退分功能,为赌博机具,但未表明对送检的电子游戏设备进行检验的过程,因此,认定被告人骆某某使用六人台大小豹机供社会人员进行赌博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赌资10290元予以追缴,赌博用具予以没收,由卢氏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光辉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宇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