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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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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娃、刘楠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关于被告人张小娃辩称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开车,其坐在车的后排,路上一直在睡觉,其醒来时赵东海让其开走白色东风景逸轿车,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张小娃与赵东海之间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赵东海

关于被告人张小娃辩称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开车,其坐在车的后排,路上一直在睡觉,其醒来时赵东海让其开走白色东风景逸轿车,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张小娃与赵东海之间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赵东海盗窃车辆时,刘楠驾驶车辆的后排有亮光,不能证明张小娃对赵东海盗窃行为的明知,张小娃开被盗车辆时看到车上插的自制钥匙才知道车辆是盗窃的,张小娃将车辆开到温县是帮助赵东海转移赃物,张小娃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东庄监控视频显示从桑塔纳轿车停车至赵东海偷开白色东风景逸轿车,桑塔纳轿车后排三次有灯光亮起,可以证明坐在桑塔纳轿车后排的张小娃并未睡觉;狄庄监控视频显示赵东海偷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时,桑塔纳轿车就在被盗车辆旁边,车灯一直亮着,坐在车里的二人可以看到赵东海盗窃的过程;张小娃供述其开车时两辆车的牌照已被赵东海在市区卸掉,其所开的白色东风景逸轿车上插的是自制钥匙,虽然张小娃和赵东海来济源前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但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小娃明知赵东海到济源偷车,仍帮助赵东海将所偷车辆从济源开到温县,系赵东海盗窃的共犯,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楠辩称盗窃第一辆车时其并不知情,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盗窃第二辆车时其隐约感觉是偷车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楠和赵东海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并不知道赵东海盗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第一辆车时,被告人刘楠可以看到赵东海盗窃过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楠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知道赵东海以偷车为生,每次去外地就是偷车,出发前其也知道赵东海卸下桑塔纳轿车的牌照,到济源后赵东海说偷车还早,让其把车停在路边休息,且在盗窃第一辆车后,赵东海告知其再到市区看看有没有合适的车,同时刘楠供述赵东海两次盗窃的情况与监控视频显示的情况吻合,虽然刘楠和赵东海来济源前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但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到济源后刘楠已经知道赵东海准备实施盗窃,仍在赵东海的指使下为赵东海提供帮助,系赵东海盗窃的共犯,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小娃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楠的家属协助追退赃物,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对刘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小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上诉人张小娃上诉称,原判推定其对赵东海的盗窃行为明知错误,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其在车内看见赵东海盗窃的过程证据不足。当时其在车内睡觉,不可能看见。其开车时发现车上自制钥匙时,车辆已经被赵东海控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未起到帮助作用,二人之间也没有意思联络。其辩护人除持相同意见外,当庭还认为即使认定张小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赵东海盗窃的红色瑞纳轿车不应计算为张小娃的盗窃数额。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出庭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所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小娃“不知道也没有看到赵东海盗窃汽车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同案人赵东海供述:其下车盗窃时对他俩说在后边跟着其的车,刘楠的供述印证了赵东海说让他俩开车在后边跟着的情节,同时还证明当晚张小娃有过睡觉的情况,但期间也曾下车撒尿、吸烟。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三人先后两次在不同地点停车作案,前后历时一个小时,赵东海盗窃得手后开车前行,刘楠和张小娃驾乘的轿车在后边跟随且数次停车、开动,赵东海分别从桑塔纳轿车的右、左后门下车作案,张小娃坐在桑塔纳车的后排,后排灯也数次开闭。综合以上证据证明的情况,可以看出,张小娃辩解“全程都在睡觉,不知他们盗窃”的理由不仅有悖常理,而且与同案人的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张小娃本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他和赵东海、刘楠三人驾乘一辆轿车从温县出发,深夜到济源,开回两辆无牌照的轿车,尽管现有证据证明三人作案前没有明确的言语通谋,但是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三人均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相互之间具有配合协助关系。张小娃全程参与并驾驶盗窃车辆的行为是整个盗窃活动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虽然张小娃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与同案人相比有所不同,但该情节属于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的判定问题。一审判决也据此认定其为从犯并给予从轻处罚。因此,张小娃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小娃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盗窃的瑞纳轿车不用计入张小娃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张小娃和刘楠、赵东海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尽管其个人所处地位、参与程度、具体作用等与他人不同,但他们的行为之间彼此相关,互相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整个犯罪进行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娃和原审被告人刘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轿车2辆,价值114000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汉洲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