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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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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广青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10)证人赵XX(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2月27日下午,他们稽查队根据石XX举报,林业局领导安排前往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西岗调查砍伐杨树案件。经过询问当事人武广青,杨树是武广青砍伐的,办有林

(10)证人赵XX(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2月27日下午,他们稽查队根据石XX举报,林业局领导安排前往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西岗调查砍伐杨树案件。经过询问当事人武广青,杨树是武广青砍伐的,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共砍伐800棵,被砍伐杨树系石XX所种。经对砍伐杨树现场与采伐许可证相比对,砍伐数量、面积与采伐许可证上面所批项目全部相符合,采伐已经结束,打截、拉运正在进行中。

对武广青下达了责令停止滥伐行为的通知书,又到双庙乡一张村委东李庄板厂和花园乡袁庄板厂,对武广青砍伐的已拉运到两个板厂的杨树进行追查。根据两个板厂出示的过磅记录显示,其中东李庄板厂800根(23.5吨)、袁庄板厂308根(11.7吨)。证人刘X也作了相同的陈述。

(11)证人陈X(双庙乡农业发展中心主任)证实:2013年2月4日,武广青拿着砍伐杨树申请表和权属证明及杨树买卖协议等手续到他那里盖章,他看手续齐全在采伐申请表上盖了章。

(12)证人吕XX(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秘书)证实:2013年1月底,武广青拿出林木采伐申请表及林权证明表让他盖章,他让武广青找支书签字。过了一天,武广青拿着支书冯XX签过字的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找他盖章,知道所申请采伐的杨树是石XX的,不放心,就让武广青给支书打电话,随后冯XX打电话让他给武广青的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盖章,他才盖了章。

(13)证人冯XX(双庙乡一张村委支部书记)证实:2013年2月份,武广青打电话说和石XX签的有杨树协议,申请办理杨树采伐证,让他给武广青盖章,他给村委秘书吕XX打电话说,武广青有协议就给他盖章,没有协议就不盖章。之后武广青就到村部找吕XX盖章。

(14)证人沈XX证实:他不知道沈庄西岗杨树买卖协议,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字和按指印。证人沈XX也作了相同的陈述。

(15)2013年1月10日买卖协议证实:协议上石XX、沈XX、沈XX的签名及指印,为武广青伪造。

(16)2013年1月30日,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为武广青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武广青的身份证复印件、林业采伐调查表、拨交单及2013年2月25日泌阳县林业局为其颁发的035537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60.4立方米),证实武广青骗取采伐许可证的事实。

(17)2003年8月26日承包合同及吕XX、吕XX证明证实:石XX与双庙乡一张村委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自2003年至2011年的租金已交齐。

(18)2012年12月3日,泌阳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2012年11月29日,武广青以其个人名义向石XX送达了解除合同及清理土地附属物的通知。

(2012)泌民初字154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1月29日武广青向石XX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石XX与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组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继续履行。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武广青砍伐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西岗杨树现场及泌阳县林业局扣押武广青砍伐杨树的现场情况。

泌阳县林业局工程师韩XX证实:采伐证规定内的杨树(60.4立方米)武广青已全部砍伐完。

泌阳县双庙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4日武广青被抓获。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武广青的身份。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取得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广青明知与石XX存在合同争议,采用伪造其与石XX买卖杨树协议,骗取林业部门的采伐许可证,将石全福承包土地上的60.4立方米的杨树砍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被告人武广青砍伐的目的是为收回土地,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武广青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广青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