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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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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83号 罪犯郝涛,曾用名郝孩,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6)新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83号

罪犯郝涛,曾用名郝孩,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止。该犯于2006年6月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郝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0月20日,经踩点后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凌晨2时许,被告人郝涛等窜至原市政府广场东侧联通新时空营业厅,从营业厅后门将值班室窗户玻璃卸掉用断线钳把窗户剪断后翻入室内,持刀、匕首进入室内把看门人捆绑,抢走摩托罗拉型等手机50余部(价值126690元)。

罪犯郝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涛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涛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