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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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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要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50号 罪犯唐要锋,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34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50号

罪犯唐要锋,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要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止。罪犯唐要锋于200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要锋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2日至2008年8月份,被告人唐要锋、武瑞奇经预谋,先后窜至许昌魏都区七里店、魏都区、东城区等地,盗走助力车、自行车、手饰、手机等物品及现金5200元。2009年4月7日,被告人唐要锋窜至许昌市七里店一居民家中,盗走现金500元、金项链和金戒指个一件。被告人唐要锋系主犯。

罪犯唐要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要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要锋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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