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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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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9年我因故意伤害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段时间,我和李某某(踅孜街道人聋哑人,绰号老哑)打架的事,我用刀把他划伤了。2014年7月16日夜里8时许,我在踅孜街上刘某某院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9年我因故意伤害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段时间,我和李某某(踅孜街道人聋哑人,绰号老哑)打架的事,我用刀把他划伤了。2014年7月16日夜里8时许,我在踅孜街上刘某某院子里看有人打牌,就进去看热闹。李某某和附近的一二十个群众在那用骨牌推牌九。李某某当天有些醉,找田某某(也叫田某某)要钱,我没看清田某某给他多少钱。他看见我后,就用手比划,意思他混的比我好,能从别人要到钱。我们两个人就在院子里发生争执。李某某从院子里捡起一块砖头想砸我,没有砸到我。刘某某和万某某把我推到大门外,劝我走。我骑着电瓶车就往北街道走,至居民林某某门口,李某某骑车撵上我,不让我走,举起带过来的一块砖头砸在我左肩上,我从车上下来。他又举起砖头想砸我,被我用手挡住了。我当时比较生气,就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小折叠刀往他身上划,他伸胳膊去挡,我现在也记不清当时划了他几下,划到他哪个部位了。在我们打架的时候,郭某已经赶到现场了。我划罢后就骑着电动车离开现场回家了。打罢架回家以后,小刀不见了,不知道掉哪里去了。打架就我和李某某对打,没有其他人参与。我和李某某没有啥矛盾。

4、鉴定意见

(1)、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潢)公(法医)鉴(伤)字(2014)4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某损伤皮肤创口累计长度18.4CM,其损伤符合轻伤二级。附:信阳市一五四医院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

(2)、信阳市精神病医院信精鉴字2010第【4】号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刘某某系癫痫性人格改变,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信阳申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信申精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作案时患癫痫性人格改变,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附鉴定人资格证书)。

5、相关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潢川县公安局踅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民警在走访调查中,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3)、潢川县公安局踅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某2009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4)、本院(2010)潢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5)、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潢勘(2014)0716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情况。

6、另有,被害人李某某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其在信阳市一五四医院的住院病历、病人费用清单、出院通知书、住院收费票据2张,经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癫痫性人格改变,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1250元,被告人刘某某应予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12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曹世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寅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