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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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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柳某甲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柳某甲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柳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还被害人诈骗所得款2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  朱士云

人民陪审员  曹世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