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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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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西炎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关于上诉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经查,周西炎、杨建方、程亚珍、魏爱林、吕建法等人在预谋阶段即约定按比例分取被害公

关于上诉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经查,周西炎、杨建方、程亚珍、魏爱林、吕建法等人在预谋阶段即约定按比例分取被害公司汇票贴现款,先以虚报贴现利率方式获取被害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被害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委托转款证明套取贴现款,最后对被害公司钱款进行瓜分,上诉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均分得了诈骗所得的钱款。该事实有周西炎、杨建方、吕建法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文检鉴定及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程亚珍、杨建方及其辩护人提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经查,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各被告人对被害公司汇票贴现款所有权实施侵害,而被害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各被告人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单位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程亚珍、杨建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周西炎、蒋丽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周西炎参与预谋,并在犯罪中具体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其起主要作用;蒋丽莉在明知贴现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应周西炎安排将款项转移。原判根据周西炎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蒋丽莉的犯罪性质、情节,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西炎伙同上诉人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名义,并采用伪造转款证明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其中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杨建方、吕建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建方、吕建法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可减轻处罚。上诉人蒋丽莉明知贴现款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使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蒋丽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高

审 判 员  仝兴福

代理审判员  王玉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