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钱广财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有自首情节,原判理刑重”之理由,经查,从案发到被抓获归案,没有证据证实钱广财准备报案、投案。且庭审时钱广财否认其殴打胡某某腰部、肋部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钱广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广财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广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东
审 判 员 田晓锋
代理审判员 郭景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