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成为支取存款,伪造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志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志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志成的行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查,被告人郑志成供述其以500元价格购买的假户籍证明的内容,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户籍证明系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且本案所涉户籍证明系伪造。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郑志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郑志成所支取的款项,系其妻刘田生前名义下的存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志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志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江勇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