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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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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10月份,其向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王俊平递交材料,王俊平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一直到2010年5月份王俊平才在审批材料上签了字。在安泰爆破公司成立之后,王俊平在其

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10月份,其向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王俊平递交材料,王俊平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一直到2010年5月份王俊平才在审批材料上签了字。在安泰爆破公司成立之后,王俊平在其公司经营过程中刁难自己。

6、证人张利宾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8、9月份,方某到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递交安泰爆破公司的爆破作业单位审批材料,其将该情况告知了其舅舅黄某某。

7、鉴定意见,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牌号为豫A197Q8灰色本田思威牌CRV越野车价格为176972元。

8、付款凭证,证实了被告人家属李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全部赃款。

8、被告人王俊平的任职文件,证明2007年1月11日王俊平被任命为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

9、郑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显示王俊平在接受郑州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了其违纪违法问题,其中部分受贿问题为组织所不掌握,并主动退赃。

10、郑州某某爆破有限公司单位许可证,涉案车辆有关发票及登记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平利用其身为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郑州某某爆破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和河南某某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经理薛某某的财物共计753028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俊平的辩护人辩称王俊平过户给黄某某儿子的一辆灰色本田CRV应从王俊平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护理由,公诉机关当庭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认为王俊平过户给黄某某儿子的一辆灰色本田CRV应从王俊平受贿数额中扣除,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俊平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某某给被告人王俊平的13万元系礼尚往来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被告人王俊平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为郑州某某爆破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黄某某为了被告人让王俊平在工作中予以照顾、提供便利,分多次共送给王俊平13万元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礼尚往来,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俊平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在被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主动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郑州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被告人王俊平在接受郑州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内,主动交代了其违纪违法问题,其中部分受贿问题为组织所不掌握,被告人王俊平虽主动供述了纪委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但认定其构成自首的证据不足,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俊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焦焕利

审判员  张义苹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