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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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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一鸣诈骗二被害人现金共计92.5万元的指控,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王一鸣收取被害人钱财后,将其中1万元用于为梁博、王江佐聘请律师,该1万元系为了办理被害人请托事项的合理支出,不应计入犯罪数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一鸣诈骗二被害人现金共计92.5万元的指控,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王一鸣收取被害人钱财后,将其中1万元用于为梁博、王江佐聘请律师,该1万元系为了办理被害人请托事项的合理支出,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公诉机关将其指控为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一鸣提出的92.5万元系被害人主动送的,其将其中的30多万元给了王某甲,20多万元用于北京请专家的辩解,经当庭查证,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何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该92.5万元系被告人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向被害人索要所得,其所称的钱的去向王某甲并不予认可,亦没有提供其他线索予以查证,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一鸣提出的其和二被害人系委托代理关系,本案只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经当庭查证,被害人梁某、王某乙的亲属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找到王一鸣对此事予以帮助。被告人王一鸣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将被害人亲属释放,并以此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巨额钱财,现赃款已全部被挥霍未能追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该罪对其定罪量刑。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一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王一鸣当庭虽承认收了二被害人的钱,但对其诈骗被害人的事实并没有如实供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一鸣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价值91.5万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一鸣已将涉案赃款挥霍无法退还,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一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一鸣退赔被害人王彩丽经济损失45.5万元,退赔被害人梁宏占经济损失4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燕

代理审判员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