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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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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倍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四倍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145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1300的指控意见及被告人王四倍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过高的辩解理由,经查,1.公诉机关指控王四倍诈骗王某甲人民币114500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四倍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145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1300的指控意见及被告人王四倍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过高的辩解理由,经查,1.公诉机关指控王四倍诈骗王某甲人民币114500元,仅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王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其资金去向。被告人王四倍与王某甲的聊天记录显示,在王某甲要求王四倍归还资金时,王四倍承认的数额为100000元。故结合本案证据,该起诈骗事实本院认定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2.公诉机关指控王四倍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1300元亦主要依靠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但被告人王四倍供述称其只诈骗张某某人民币60000元且在张某某报案前已退还5500元。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与其陈述中所称的诈骗时间2012年7月份不能完全印证且交易明细亦不能证明资金去向。在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结合被告人王四倍供述,该起诈骗事实本院认定数额为人民币54500元。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四倍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四倍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四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款已退还,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四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四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未追回赃款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五百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人民陪审员  马金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