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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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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功勋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祖功勋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祖功勋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祖功勋已全部退赃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祖功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次所犯罪行进行合并。

根据被告人祖功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0)黄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祖功勋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祖功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进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执行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人民陪审员  马金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