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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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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平故意伤害重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平伙同冯某甲故意伤害冯某某身体,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保平提出的冯某甲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平伙同冯某甲故意伤害冯某某身体,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保平提出的冯某甲与其他证人对其殴打冯某某的指证均为虚假的辩解,经查,证人冯某乙、刘某某、徐某某、冯某丁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王保平对冯某某实施殴打时冯某乙、刘某某、徐某某均在房顶,冯某乙、刘某某、徐某某均指证王保平对冯某某进行了殴打,且被害人冯某某亦对冯某丁、冯某丙陈述说遭受王保平、冯某甲的共同侵害,同案人冯某甲亦称王保平对冯某某进行了殴打,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对王保平提出的其并未喊出自己将冯某某放倒的辩解,证人冯某乙、刘某某、冯某庚、冯某戊均证实当时王保平的意思是其自己将冯某某放倒,故对王保平的该辩解亦不予采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保平对冯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鉴于被告人王保平家属对被害人冯某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冯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保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保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伟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