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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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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东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振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振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振东伙同他人积极阻挠施工,不能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振东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姚某某被敲诈的钱款已得到偿还,对王振东予以谅解,亦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振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下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审 判 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