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赵旭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16号 罪犯赵旭阳,又名赵二阳,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16号

罪犯赵旭阳,又名赵二阳,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旭阳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赵旭阳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27日,赵旭阳、忤兆祥、陈龙举、江总理事先密谋后,驾车窜到内乡县马山口镇三岔河村圣垛法云寺塔处进行踩点。同月29日,赵旭阳伙同忤兆祥、李耀峰、张淼淼、谢猛及陈龙举、江总理、王伦等九人携带工具,窜到该寺,在过去已扒开该塔地宫内寻找里面是否有文物,在地宫内寻找文物未果,后又搭架子上到塔身上,对塔身上的一块石碑进行撬凿,寻找文物后离开,经鉴定:圣垛法云寺塔属省级文物保护古文化遗址,并认定破坏程度较为严重。

2011年7月12日15时许,该犯赵旭阳与李伟峰酒后在内乡县马山口镇建设饭店门口发生口角,后李志浩、李帅、李龙无故追逐并殴打李伟锋,期间李志浩、李帅持砖头将李伟锋头部致伤,赵旭阳、李龙对其拳打脚踢。经鉴定:李伟锋的伤情构成轻伤。

罪犯赵旭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旭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旭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