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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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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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