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第一起指控,有被告人刘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某、能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周某、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能某某、司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刘某某、郑某、能某某、能某某、吴某某、能某某、刘某证言;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费用明细表、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土地管理文件、补偿安置协议、维修清单、照片;鉴定意见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2、针对第二起指控,有被告人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的供述;证人江某某、郭某某、曹某、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3、被告人刘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据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且积极参加,情节严重,致使工地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考虑到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根据各被告人所参与的次数不同,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另被告人刘某某、能某某、能某某、能某某、陈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能某某的辩护人以及陈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能某某及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的证人江某某、郭某某、曹某、司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能够印证被告人能某某、陈某某、能某某采取暴力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能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能某某及能某某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及行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能某某、能某某聚众阻挠工地施工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情形,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对其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故三位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告人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 五、被告人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六、被告人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七、被告人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八、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