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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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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国仓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仓,男,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郏县。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

(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仓,男,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郏县。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国仓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国仓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国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国仓撤回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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