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燕军、潘京秋、王丽玲、陈业成故意伤害被害人龚某某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燕军、王丽玲等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王燕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 代理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