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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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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建军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关于上诉人韩建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之理由,经查,韩建军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开发房地产为名,面向社会非法集资,集资实收金额四千余万元,

关于上诉人韩建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之理由,经查,韩建军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开发房地产为名,面向社会非法集资,集资实收金额四千余万元,其中用于兑付本金及利息两千余万元,用于购买奔驰汽车等三百余万元。部分集资款虽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及征地,但设备购置后,并未安装使用,而是长期闲置,后以低价抵押借款;土地也未进行开发。韩建军在明知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集资,致使两千余万元集资款无法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定罪准确。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韩建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应定单位犯罪”之理由,经查,韩建军个人决定以高息和高额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所集资金由韩建军支配和使用,且集资款的大部分并未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而是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挥霍,故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韩建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韩建军系自首、量刑重”之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认定韩建军构成自首。但韩建军集资诈骗造成集资群众损失25,153,450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对其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宣传、以高息、返点为诱饵等手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诈骗金额25,545,45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建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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