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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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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刘x、刘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刘x、刘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第一起盗窃数额,经查,被告人刘x供述盗窃现金60000多元,每人分两万零几百元,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刘x、刘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第一起盗窃数额,经查,被告人刘x供述盗窃现金60000多元,每人分两万零几百元,被告人刘x虽然供述盗窃50000多元,但其供述每人分20000元,另有保管保险柜密码和钥匙的证人范海霞、刘宁宁均证实当天丢失现金的64591元与被告人刘x、刘x供述相印证,应认定为64591元,因此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被告人刘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所辩第一起盗窃数额应当认定为14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参与第二起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所辩被告人刘x没有参与周口七一路于五一路交叉口移动营业厅盗窃案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超杰

审判员  孟昭杰

审判员  韩 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