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某、杨某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9、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马某某让其帮忙将几卷电缆线弄到围墙外面,东西卖了给其分点儿钱,其同意了,就和马某某、杨某某将电缆线顺着围栏攒到公司外面,随后三人开着马某某的车到了市里

9、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马某某让其帮忙将几卷电缆线弄到围墙外面,东西卖了给其分点儿钱,其同意了,就和马某某、杨某某将电缆线顺着围栏攒到公司外面,随后三人开着马某某的车到了市里,其在路边下了车,马某某和杨某某到路边的废品收购点将东西卖了,当天下午其又和马某某、杨某某一起偷了1次。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该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5日,即从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5日,即从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敬轩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