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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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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予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7、被告人张予北供述,其供认2014年7月13日晚,其、邢建姣一块在大姐夫苗某坤家喝酒,其和邢建姣都喝醉了,二人不知为什么吵恼了,其顺手拿茶几上一个东西扎了邢建姣左肩膀一下,扎完把东西从邢建姣身上拔出来,看

7、被告人张予北供述,其供认2014年7月13日晚,其、邢建姣一块在大姐夫苗某坤家喝酒,其和邢建姣都喝醉了,二人不知为什么吵恼了,其顺手拿茶几上一个东西扎了邢建姣左肩膀一下,扎完把东西从邢建姣身上拔出来,看到邢建姣身上往外出血,其就让苗某坤打110和120,其和苗某坤一块给邢建姣止血、做人工呼吸。120到后医生抢救后说人不行了,随后110的警车就到了,把其带到公安机关了。还供述其与邢建姣关系一直很好,没有矛盾。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予北在与被害人邢建姣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持剪刀刺中被害人肩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张予北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张予北扎伤被害人后即让在场的证人苗某坤打电话报警,并与苗某坤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在被害人死亡后一直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系邢建姣酒后失控所为,案发后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上述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予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蘅

审 判 员  邵伟民

代理审判员  李占永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晓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