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玉庆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护理费,根据原告受伤部位、严重程度,酌定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因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未出,护理费参照2012年度该行业标准25379元/年计算,护理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护理费,根据原告受伤部位、严重程度,酌定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因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未出,护理费参照2012年度该行业标准25379元/年计算,护理费为695.32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营养费,根据原告受伤部位及严重程度,营养费按15元/天计算90天,营养费为135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交通费,根据受伤人员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酌定为3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后期治疗费207500元,原告人应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赔偿的费用共计19172.1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玉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陈玉庆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9172.1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