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兰刑执字第2-1号
移送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
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某未按生效的(2013)兰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1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随成
审判员 逯建伟
审判员 卞国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