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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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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牛娃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1、2013年“五一”后的一天早上,被害人王某(2001年11月27日生,学生)受杨坤书委托和丁某丙一起去被告人马牛娃家送手机,手机给了马牛娃后,马牛娃就用手打丁某丙的脸十几巴掌,之后又拿竹竿打其腿部和后背二十

21、2013年“五一”后的一天早上,被害人王某(2001年11月27日生,学生)受杨坤书委托和丁某丙一起去被告人马牛娃家送手机,手机给了马牛娃后,马牛娃就用手打丁某丙的脸十几巴掌,之后又拿竹竿打其腿部和后背二十多下后让其离开;

22、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多次强迫被害人张某(2004年10月1日生,学生)到其家中为其做烧饼,并在其欲离开时对其殴打;

23、2013年6月初,被告人马牛娃让“小博士”午托的一个同学捎信给被害人张某己(2000年4月20日生,学生)叫张某己把手机给马牛蛙,不给就挨打,后张某己就让其一个同学将其手机(黑色,平板,张某己称系其花50元钱从同学李某乙处买的)捎给马牛蛙;马牛娃还先后向张某己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散花香烟一条价值25元;

24、2013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张某庚(2000年8月20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

25、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马某某(2002年5月7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黄金叶香烟四盒价值40元、黄金叶香烟两盒价值28元、散花香烟五盒价值12.5元、人民币5元;

26、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禹某某(2001年2月2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兰州香烟一盒价值7元、钻石香烟一盒价值7元、红旗渠香烟两盒价值20元、散花香烟三盒价值22.5元、人民币5元;

27、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以过生日为名向被害人王某甲(2002年12月2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10元;

28、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向被害人杜某某(2000年5月17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一盒价值6元、人民币50元、人民币10元;

29、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强行向被害人杨某乙(2001年3月13日生,学生)索要人民币53元、香烟三盒价值35元;

30、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尚某乙(2000年8月9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四盒、人民币10元;

31、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闫某丙(2001年5月1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三盒价值7.5元、红旗渠香烟一盒价值10元、人民币10元;

32、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姚某(2002年2月17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两盒;

33、2012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乙(2000年6月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两盒;

34、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丙(2000年4月2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红旗渠香烟一盒价值10元、散花香烟四盒价值10元、人民币15元;

35、2013年春节,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刘某乙(2001年7月11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一盒价值2.5元;

36、2012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丁(2002年2月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1元;

37、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彭某某(1999年9月20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

38、2012年年底,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黄某某(2001年3月1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5元;

39、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1999年2月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雪茄烟一盒;

40、2013年5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陈某乙(1999年6月2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一盒价值20元;

4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戊(2000年4月1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散花香烟一条价值25元、人民币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牛娃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尚某、苏某某、李某甲、尚某某、闫某甲、高某甲、丁某甲、赵某某、康某某、杨某甲、李某乙、谢某某、付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冯某某、刘某甲、丁某乙、陶某、丁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夏俊文、李某已、高某乙、朱某某、姜某某、闫某乙、杨某、李某庚、张某丙、张某丁、郭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张某戊、王某、张某、张某己、张某庚、马某某、禹某某、王某甲、杜某某、杨某乙、尚某乙、闫某丙、姚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王某丁、彭某某、黄某某、张某、王某、陈某乙、王某戊等人陈述;证人杨某丙、陈某丙、杨某丁、王某己、陈某丁、罗某某、贾某某、尚某丙、付某乙、王某庚、高某某、刘某丙、付某丙、王某辛、宋某某、王某壬、张某辛、刘某丁、赵某某、李某辛、段某某、彭某某、张某乙、海某某、马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以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马牛娃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牛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牛蛙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马牛蛙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对马牛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马牛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牛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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