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及抓获经过,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显示,被告人张宏君因涉嫌与“皇家一号”案件有关联,被郑州市纪委一室“双规”配合调查。在配合调查期间,被告人张宏君主动向组织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5万元的事实,并主动退出了其全部涉案赃款。2014年6月6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显示,张宏君自2010年4月份至今,调至治安支队任副支队长,分管支队办公室工作,后因工作需要,2012年8月至今,张宏君分管支队行动大队工作,主要工作范围是负责支队文秘、政工、行管、宣传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全市治安部门办理102种刑事案件,“黄赌”案件线索和上级交办相关案件的查处、协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侦查机关调取的情况说明、工商档案、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承包合同、个人基本情况、行贿人记录的送礼名单等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宏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宏君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所收受的均为礼金性贿赂,现主动全部退赃,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宏君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5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宏君系自首,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宏君受贿赃款已全部退出,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宏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宏君违法所得2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邢 燕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