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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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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关于被告人夏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短信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从被告人夏某甲收到被害人范某的货款,到夏某甲被抓获,时间长达近两年之久。在此

关于被告人夏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短信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从被告人夏某甲收到被害人范某的货款,到夏某甲被抓获,时间长达近两年之久。在此期间,夏某甲先后以货已发出、或缺货、或同意退款等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至案发时,被告人夏某甲既未向被害人供货,亦未向被害人退款。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甲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282342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夏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某甲退赔被害人范素华经济损失262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苗富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少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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