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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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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开元,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开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涧西区南村的宠物店内上网,在互联网上的“AV狼”网站注册会员,用户名为“formilan”,并以此身份在该网站上发布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视频资料和图片供他人浏览下载。浏览人数达149515人次,下载量达18203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淫秽视频光盘,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发帖明细记录,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及图片,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淑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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