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当时在培新街2号院10号楼前亭子里乘凉,大概下午18时多我听见有人喊着打架哩,我就跑到8号楼前,看到有五、六个围着李某甲打李某甲,都是拳打脚踢,李某甲站起来退到楼洞里,邻居们都喊别让这几个人跑了,我听见楼洞里有碎玻璃的声音,从楼洞里扔出玻璃片和啤酒瓶,之后有个人腿受伤了,脸上也有血,坐在地上,后来其他几个人跑了,再后来警察来了以后李某某出来了,别的没注意,坐在地上那个人听说姓狄。来的人中有一个腿受伤了,头上也受伤了,李某某胳膊也流血了。在楼栋里怎么打的我没看见,他们打架是因为这房子的事,因为早期17号楼李某某住的房子是买这个姓狄的房号,现在房子涨价了,这个姓狄的又要钱,李某甲一家在我们这儿老实的很,为人很好,我觉的这个姓狄的是无理取闹,这一年来多次来李某甲家,李某某家闹事,影响很坏,派出所也多次出警,我们都替李某甲家不平,希望政府公正处理。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当时我正好在培新街2号院17号楼下石凳子坐,和茹某某聊天,我看见有五六个人一起去17号楼,茹某某说:这几个人不是又去李某某家闹事吧,他们经常去李某某家闹事,说完我们也没在意,过几分钟这几人从楼里出来,又去8号楼,到8号楼前正好碰见李某某父亲李某甲从楼里出来,这时有18点多,这几个人中领头的两个见到李某甲就打,把李某甲打倒在地,对李某甲还不停的用手推,李某甲一直退到楼洞里,我听见里面乱成一团,看见有啤酒瓶子和碎玻璃扔出来,过一会领头那个中稍胖的人一瘸一拐的出来了,坐在旁边地上,腿上流血了,周围邻居都过来还议论说:这些人又来闹事,准备堵着这些人,剩下几个人都跑了,有人报警了,我看见李某某也出来了,手里拿个啤酒瓶,但我没看到李某某动手,随后警察就来了。来的这几个人穿着体貌记不住了,两个领头的人其中一个稍胖,听邻居们说这两个人是兄弟俩,别的记不住了。我听邻居们说这房子是以前这弟兄俩,把房子卖给李某某家,现在房价涨了,又来要钱,来闹过很多次了,邻居们都很同情。我不在培新街住,但我妈家在这院住,我经常回来。 10、证人茹某某的证言:近一年多有两人经常来8号楼李某甲家闹事,是弟兄俩,叫什么我不知道,2014年7月2日下午大概18时多,我当时在17号楼下石凳子坐,我看见有四五个人又向17号楼李某某家去了,这四五个人中其中就有经常去李某甲家找事的人,他们有四五分钟又往8号楼这边来,到8号楼前正好碰见李某甲从单元口出来,这兄弟俩见到李某甲后动手就打,拳打脚踢,把李某甲打倒在地,打到了两三次,然后李某甲退到单元里了,我听见楼单元里可响的声音,还看见有比较反光的东西飞出来,像是碎玻璃,过一会我看见兄弟俩中稍胖的那个一瘸一拐的从楼洞里出来,然后坐在地上腿上流着血,然后可多邻居都围过来,我看见和这兄弟俩一块来的几个年轻人都向西跑了,我看见李某某从地上捡个啤酒瓶,然后我就抱孩子走了。这兄弟俩整天来李某甲、李某某家闹事,我们院里的人都认识这兄弟俩了,这次李某甲家估计也是没有办法。以前李某某的房子是买这兄弟俩的房号,已经给过他兄弟俩钱了,现在房子涨价了,这弟兄俩又向李某某家要钱,这事闹的李某某家没法过日子,逼得没办法。李某甲一家是出了名的老实人,这事连我们邻居都看不过去了,觉得李某甲家冤枉。 11、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当天下午我就在家属院看邻居们玩牌,也就是18时左右,我听见8号楼前有人喊,我就赶紧往8号楼前去,我看见有警车也过来了,到8号楼前我看见有五六个年轻人向西跑了,我看见我单位一个姓狄的坐在地上,头上流着血,我就过去问姓狄的咋回事,姓狄的也不吭声,这时民警就过来了,我也就没再问。我在现场姓狄的头上流血,李某甲在现场,还有李某甲女儿李某某也在场,李某某手也在流血,别的没注意。李某甲在我们这片是出名的老实人,从来没和别人吵过嘴,姓狄的来李某甲家闹过好几次,邻居们都知道这次估计是把李某甲家逼的没办法了。 1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第530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狄某某头顶部有两处长分别为3cm、lcm的创口,左顶枕部有两处分别为4cm、4cm的创口,枕部正中有一长2cm的创口,右枕部下方有两处长分别为3cm,2cm的创口,顶部有三处长分别为2.5cm、2cm、1.5cm的划伤,左小腿上段有两处长分别为2cm、0.Scm的创口,左小腿前内侧有一长3cm的创口,左小腿中段有两处长分别为2cm、1.Scm的创口,左小腿中段后侧有一长13cm的创口。狄某某的损伤符合较锐利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附:照片11张、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鉴定人资格证书三份; 13、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回复函、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110指挥中心接警录音、监视居住决定书、报警人电话2730XXX户主缴费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确有主动投案情节,曾与2014年7月31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14、医疗费票据八张、住院病历、住院清单:证明被害人狄某某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为9551.07元。 另有被告人年龄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关于狄某某、狄某甲与李某甲房屋纠纷的行政案件证据材料、伤情照片、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955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为30×14天=420元,营养费标准为每天10元计算为10×14天=1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手机损失费,由于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狄某某的哥哥狄某甲因房屋买卖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长期发生纠纷,案发当日被害人狄某某与狄某甲等人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殴打是本案发生的前因,且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有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节,并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医疗费955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40元,共计人民币共计10111.07元。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狄某某。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姚 博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