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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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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杰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4、证人马跃章证言(2014年3月27日证言):2014年3月25日晚上大约21时左右我已经休息了,我听到马笑男敲我家的门,我把门给打开看到马笑男拉着马钢杰在我家大门口站着,我把门打开以后他们两个就进到我家了,然后马

4、证人马跃章证言(2014年3月27日证言):2014年3月25日晚上大约21时左右我已经休息了,我听到马笑男敲我家的门,我把门给打开看到马笑男拉着马钢杰在我家大门口站着,我把门打开以后他们两个就进到我家了,然后马钢杰洗了洗脸,还说渴了,我又给马钢杰倒了杯水,马钢杰喝了水以后就从我家堂屋里出去了,我不知道去哪了,过有几分钟马钢杰又来到我家堂屋里,当时马钢杰说:“叔,我喝点酒咋去笑男家了?”我就让我妻子去叫马钢杰的哥哥,我妻子将马钢杰的父亲马大民给喊到俺家,马大民吵马钢杰:“你小孩都那么大了,你咋还干这事,你就不嫌丢人,你是缺钱还是怎么着,千儿八百的值些啥?”我说:“真想不到会出这事”当时俺村的马文现也在俺家,当时马大民说:“现在刚杰喝点酒现在什么也说不成,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吧。”然后我们就让马钢杰回家了,后来我才知道马笑男报警了。马笑男告诉我他和崔莉霞两个人出去散步回来走到家门口看到马钢杰抱着他家的被子从马笑男家里的大门口出来,然后马钢杰就跑了,当时马笑男并没有追上,后来马笑男回家骑了电动车在俺村小学附近才追上马钢杰。当时马钢杰在我家就说:“我咋能干这事,我喝了酒咋会去他家呢?”

5、证人马文献证言(2014年3月29日证言):2014年3月25日我村的朋友马国章给我打电话说:“村里的马钢杰去俺家偷东西被笑男(马国章的儿子)给抓住了,现在是在跃章的家里,你过去看看。”我就去马跃章家了。我到马跃章家大门口看见马钢杰在马跃章家的大门口一个石头墩子上坐着,我就说:“钢杰,你咋干这事啊,都几十的人了,也不是没钱花。”当时马钢杰就说:“我喝酒喝多了,我咋去他家了”然后我就让马钢杰倒马跃章家的屋里,当时马钢杰的父亲马大民也在,当时我说天已经很晚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吧,马大民就领着马钢杰走了,当时马大民还说:“就你这号人,就得抓住你让你丢丢人。”

6、证人任新伟(公安干警)证言(2014年11月30日)2014年3月25日晚22时许,我张明派出所接到本辖区后马行政村村民马笑男报警称本村的马钢杰到其家中实施盗窃,接到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往案发地点,并开展调查。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马钢杰于2014年3月25日晚21时许窜到马笑男家中盗窃毛毯、太空棉被、手机、现金等物品,马钢杰实施了盗窃行为后抱着毛毯和太空棉被从马笑男家中出来的时候被马笑男夫妇碰见,马钢杰就抱着毛毯和太空棉被逃跑,马钢杰在逃跑过程中将毛毯和太空棉被扔掉,马钢杰被马笑男追上后,马钢杰就动手打了马笑男。我张明派出所于2014年3月26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马钢杰主动到商水县公安局投案,我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马钢杰供述了其于2014年3月25日晚窜到本村村民马笑男家中实施盗窃及实施盗窃后被发现的情况,当日犯罪嫌疑人马钢杰以涉嫌盗窃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对马钢杰提请逮捕,2014年4月2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中马钢杰的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无逮捕必要为由,对马钢杰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对马钢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4年4月29日我张明派出所将此案移送起诉,2014年7月1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钢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商水县公安局对马钢杰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7月4日马钢杰以涉嫌抢劫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提请逮捕,2014年7月1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马钢杰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2014年7月15日我局对马钢杰执行逮捕,2014年7月21日我张明派出所将此案移送起诉。本人参与办理此案过程中从未对犯罪嫌疑人马钢杰进行过刑讯逼供和诱供。

7、证人刘刚(公安干警)证言(2014年11月29日):2014年3月25日晚22时许,我张明派出所接到本辖区张明乡后马行政村村民马笑男报警称本村的村民马钢杰到其家中实施盗窃,接到报警后我带领工作人员立即赶往案发地点,并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马钢杰于2014年3月25日晚21时许窜到马笑男家中盗窃毛毯、太空棉被、手机、现金等物品,马钢杰实施完盗窃行为后抱着毛毯和太空棉被从马笑男家中出来的时候被马笑男、崔莉霞夫妇二人碰见,马钢杰就抱着毛毯和太空棉被逃跑,马钢杰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毛毯和太空棉被扔掉,马钢杰被马笑男追上后,马钢杰就动手打了马笑男。我张明派出所于2014年3月26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马钢杰主动到商水县公安局投案,其供述了2014年3月25日晚到本村村民马笑男家中实施盗窃及实施盗窃后被发现的情况,2014年4月9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马钢杰刑事拘留,2014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对马钢杰提请逮捕,2014年4月2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中马钢杰的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无逮捕必要,对马钢杰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4月26日商水县公安局依法对马钢杰作出取保候审强制决定。2014年4月29日我张明派出所依法对此案移送起诉,2014年7月1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钢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商水县公安局对马钢杰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7月4日马钢杰被我局刑事拘留,次日依法对马钢杰提请逮捕,2014年7月1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马钢杰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2014年7月15日我局对马钢杰执行逮捕,2014年7月21日我张明派出所将此案移送起诉。我在办理此案过程当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马钢杰进行过刑讯逼供和诱供。

8、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光盘一个

9、书证有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钢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40元,数额较大,在被害人发现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没有盗窃和殴打被害人,经查,被告人入户盗窃并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马笑男、崔莉霞陈述及证人马跃章、马文献证言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辩护人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钢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