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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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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于2014年11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抓获。2014年11月4日将被告人江某某移交叶县公安局,同日叶县公安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于2014年11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抓获。2014年11月4日将被告人某某移交叶县公安局,同日叶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叶县公安局将其移交太康县公安局,于同日太康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涛,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