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权政犯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3、2009年1月8日,证明人高某甲出具证明:“2002年2月21日我和高权政、高某丙三人同乘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去东夏办事。我和高某丙在车上说话,走到高集南约二、三里路时,后面一辆摩托车快速从我们的车左侧超过,大

3、2009年1月8日,证明人高某甲出具证明:“2002年2月21日我和高权政、高某丙三人同乘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去东夏办事。我和高某丙在车上说话,走到高集南约二、三里路时,后面一辆摩托车快速从我们的车左侧超过,大约在我们的车前左侧四、五米处,人从摩托车上摔下来。我们一看认识是袁保庆,我们三人赶快下来把袁保庆抬上我们的车上,拉往东夏卫生院”。

4、2009年1月8日,证明人高某乙出具证明:“2002年2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我和同村的高权政、高某甲三人开着农用三轮车去东夏办事。我和高某甲坐在后面,在走到高小集南约二公里路,我和高某甲在车上只顾说话,没有操后面的心,这时有一辆摩托车从我们的左侧高速超了过来,当时我坐在左边,只感觉到自己的衣服震动了一下,就见那辆摩托车在我们车前面四、五米远的地方摔在路上,我们的车赶紧停了下来,这时我才看清骑摩托车的是我们同村的亲戚袁保庆,我们三人急忙把袁保庆抬上了车拉到东夏卫生院抢救”。

5、2002年4月15日,复核人袁某某出具证明:“关于2002年西公技痕检字第02号鉴定结论中的说明:‘两轮摩托机动三轮两车并行接触时,机动三轮超车行驶。’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定为三轮车超越两轮摩托车时形成的,如两轮摩托车在超越机动三轮车后,因前方有障碍或道路不好减速、刹车时,机动三轮车在正常行驶中与两轮摩托车相碰撞也是完全能行(形)成两车接触痕迹的,责任的认定和化分要结合调查材料综合判定为妥。”

6、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2002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变更了西华交警队对高权政负事故全责的责任认定,认定高权政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7、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终审维持了西华县人民法院(2002)西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2002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上述证据材料1、2,均系科学技术专业性鉴定意见,在没有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其客观真实性不容置疑,依法可以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材料3、4,其所证袁保庆超车的情况与科学鉴定能认定的事实不符,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不能采信;证据材料5,就复核人所作的说明,只是对形成擦痕的另一种可能的假设,说明本身比较客观,依法可以采信,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假设的“如两轮摩托车在超越机动三轮车后,因前方有障碍或道路不好减速、刹车时,机动三轮车在正常行驶中与两轮摩托车相碰撞也是完全能行(形)成两车接触痕迹的”这一情形的存在,因此,该证据不能实现申诉人证明目的;证据材料6、7,两级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可以成为本案证据,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2002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虽然变更了西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但该重新认定决定书已经两级法院判决撤销,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通过对原审卷宗审查及上述证据材料分析,本次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一、二审、原再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申诉人高权政以高某甲、高某乙、袁某某三人证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足以证明其无罪为理由申诉,因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人高权政认为,法院不应该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该案发生时,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当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因此,该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次再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江涛

审 判 员  张建松

代理审判员  朱献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