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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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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损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2012年8月29日早晨8时多,我在吕河水库捞水草,听到吕河水库橡胶坝处有人喊救命,我急忙过去了,看到在吕河水库橡胶坝东侧水里董某某正两手抓住一根渔网绳喊救命,我就下去把她拉上岸,事后听说董某某是在下去割橡

2012年8月29日早晨8时多,我在吕河水库捞水草,听到吕河水库橡胶坝处有人喊救命,我急忙过去了,看到在吕河水库橡胶坝东侧水里董某某正两手抓住一根渔网绳喊救命,我就下去把她拉上岸,事后听说董某某是在下去割橡胶坝时被水冲走的,后来董某某走了,我也干活去了。我去将董某某救上来时看到橡胶坝已被割坏,没有看到是谁将橡胶坝割坏的。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因为水淹着俺庄的地了,俺庄的群众就一起到吕河大坝上去看看,几乎每家都去的有人。到吕河水库橡胶坝处时,开始我和几个群众从大坝南侧下去想查看一下水为啥下不去,看后我就沿着橡胶坝从北侧上岸了,上来后,我去趟厕所,等我过来,看见俺庄的董某某从橡胶坝上被水冲了下去,她抓住渔网绳才没有被冲走,看到这种情况,为了方便救她,在大坝干活的陈某甲说把渔网绳割了,我就用镰刀把拴在大坝北岸的渔网顶绳割断一股,陈某甲后来不让割了,我便没有再割了,后来董某某被人拉了上来,俺庄的人都走了,我也回去了。我没有看到、也没有参与毁坏大坝。

(10)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那天,我在内蒙古打工,我回来后才知道橡胶坝被毁了。我现在也不知道橡胶坝是被谁毁的,本庄的群众都说是橡胶坝毁的好。

(11)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2012年8月份的一天(橡胶坝被割的那一天)上午,因连续下雨,大坝里水涨了,淹着何庄组在大坝河道里的耕地了(河道里的地何庄每家分的都有),何庄的群众就到大坝了,我去的较晚,当时人走的差不多了,看到橡胶坝已经烂了。我没有在大坝上见到曹某某和董某某,也不知道橡胶坝是谁割的,听说董某某掉水里了,但不知道具体原因。

(1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底,因为雨下的大,我庄的人在吕河大坝里的开荒地里种的花生被淹了,一连几天水下不去,2012年8月29日早晨八点左右,何庄村民在庄子里面议论,都说吕河大坝挡水了,去把大坝割了,我就和庄上的村民一块到吕河大坝上了,大约去了几十个人,当时我去时手里拿个镰刀,我先从橡胶坝南边下去,村民说的啥我记不住了,我开始也没割橡胶坝,又从橡胶坝北边上去了,我在橡胶坝北头坝上站了几分钟,一块去的村民都喊叫割了橡胶坝,我又从橡胶坝北边下去,站到橡胶坝下面的水泥平台上,就用镰刀从北往南割橡胶坝,我弯下腰用两只手握着镰刀从北往南割橡胶坝,我也不知道割的有多长,在我割橡胶坝的中间,其他村民都从橡胶坝北边下去,从水泥平台往南走,我用镰刀割了橡胶坝后,橡胶坝就下落了,下落了有一米多,大坝里的水就往下流,其他村民就走过去了,走的快,董某某走的慢,在最后走着,当时橡胶坝上游有一个渔网在拦着,大坝里的水下流时,有水草兜在渔网里,王某某用铁锨把渔网砍断,水一下子下去了,把走在最后的董某某冲到下游,董某某抓住了砍断的渔网,何老九把董某某拉上来了,我和董某某一块上吕河街医院里,给董某某擦点紫水,开始就我一个下到橡胶坝下面,后来村民在我割橡胶坝时,也下到橡胶坝下面水泥平台上,从北往南走了一趟,意思是庄上的人都有份,没有人组织去吕河大坝,说去就去了,割完橡胶坝后我将镰刀扔了,就我一个人用镰刀割的橡胶坝。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2012年夏天雨下的大,吕河的水位上涨,我们庄的地被淹了。我和曹某某家的地被淹的多一些,我们两个人就拿着镰刀到橡胶坝下面的水泥台子上开始割橡胶坝,我和曹某某手里都拿着镰刀,从北边下到水泥台子上,曹某某从北往南走着割着,我掂着镰刀在后面跟着。曹某某把橡胶坝割得大概有八九米的时候,她没有劲了,割不动了,随即我就拿着镰刀沿着曹某某割开的口子继续往前割,我割的有三四米时,橡胶坝气瘪了,大坝的水往下流把我冲到水泥台子下面,曹某某在我前面所以水没有将她冲走,我的脚受伤了,后来曹某某带我去诊所看的病。后来我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吕河大坝橡胶坝的事,我害怕就到武汉建筑工地上干活了,快过年了,我有投案的想法,正好公安机关的民警来找我,我就主动投案了。

5、鉴定意见

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正价鉴字(2013)0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对2012年8月29日受委托鉴定吕河水库橡胶坝被损的坝袋价值为63750元整。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证人陈某甲分两次在吕河派出所对涉案的一胖一瘦两个女的进行照片辨认,经辨认割橡胶坝那个瘦女的就是曹某某,那个胖女的就是董某某。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又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正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董某某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