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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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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损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