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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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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2、3月份的一天碰见刘某某后对我说她离婚了想在本地找一个,我随口介绍说表弟黑某某,我俩一块到城里走到黑某某家门口时,刘某某还把电动车就放到黑某某家里了。到2012年6、7月份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2、3月份的一天碰见刘某某后对我说她离婚了想在本地找一个,我随口介绍说表弟黑某某,我俩一块到城里走到黑某某家门口时,刘某某还把电动车就放到黑某某家里了。到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和黑某某要结婚,到2012年10月份(阴历)刘某某又通知我说十月初六要结婚,当天我就去来,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儿子董某某是2007年5月3日和刘某某登记结婚的,现在还没有离婚,他们生育有一个男孩叫董某乙7岁了,刘某某现在在河南省漯河市。我开始不知道刘某某又结婚的事,2012年有一天一个自称正阳县油坊店黑庄村叫光飞的人来到我家找到我问刘某某是不是我儿媳妇,还拿出来和刘某某合照的结婚照和全家福让我看,并说自己上当受骗了,刘某某对他说2008年就离婚了。我说董某某和刘某某根本就没有离婚。

(8)证人黑某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某骑着电动车到我家门口把电动车放到我家里后上城了。第二天刘某某到我家推电动车时给我说她已经离婚四年了,想在当地找一个结婚过日子。我说我没有结婚,然后就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有了联系。通过多次接触建立了感情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12年5月份刘某某怀孕了,我说结婚吧,刘某某说到阴历十月份天凉快了再结婚,后来刘某某于2012年6月份自己私自喝药把胎儿打掉了。我们同居以后经过商量于阴历2012年10月初四上午在我家有我母亲在场时我给刘某某拿了五万二千元的彩礼,刘某某同意于阴历2012年10月初六典礼。典礼之后我多次崔刘某某去办理结婚证,刘某某都以怀孕以后再办理结婚证为理由不去办理结婚证。2012年阴历12月初六刘某某突然离家出走,我四处打听都没有结果。前天(2013年9月30号)我在油坊店街上偶然碰到一个不认识的人告诉我说刘某某现在在漯河和一个男的在过日子,跟山东的丈夫还没有离婚。这两天我经过询问确实刘某某在漯河,在山东也没有离婚。同时还了解到刘某某在湖南怀化以结婚的名义骗过一个男人,我觉得是被骗了,所以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母亲因病去逝了,后来我爸赵某某一直单身。今年春节的时候,我回到家才知道刘某某这个人,她那时候在我家住着,已经怀孕了。我想着我爸的命苦,这个女人也不容易,也就默认她和我爸谈恋爱了。2014年8月31日,刘某某临产,我还去医院看过她。生完孩子第二天,我爸就把刘某某带回家住了。刘某某生的是一个女孩,生完孩子以后就经常和我爸吵架,孩子刚满月几天,刘某某就搬走了,我也不知道刘某某搬到哪里去住了。刘某某没有和我爸办理结婚手续。

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6年的时候我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山东省定陶县杜堂乡杨庄村村民董某某,2007年5月份,我和董某某在山东省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我和董某某2007年9月份的时候生了一个男孩,取名字叫董某乙,后来我带着孩子和董某某一起到深圳打工去了,因我们之间的感情就出了问题,经常吵架,2012年元月的时候,我带着孩子回到老家正阳县油坊店乡,3月份的时候经过张某甲介绍我到黑某某的加油站上班和黑某某认识了,后来我就和黑某某同居了。之后我们就典礼同居了,典礼前我和黑某某在正阳县城一家婚纱摄影店内照了婚纱照。婚礼当天黑某某的亲戚朋友都到了婚礼现场送礼,有单人在开礼单子。席间我和黑某某给亲戚朋友敬了酒。我和黑某某大约同居了半年,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到2012年10月份我就到漯河我弟弟(刘某甲)的公司上班去了。我跟董某某于2007年结的婚,现在还没有离婚。我现在抱的小孩是我自己的女儿,出生于2014年9月1日,在漯河市郾城区妇产科医院生的,没有办理婴儿出生证明,女儿的父亲叫赵某某,我没有和赵某某办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结婚典礼。我当时在董庄租赁房子和赵某某认识的,认识后我就在赵某某家和赵某某一块生活了。

综合证据: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1982年04月06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所居住的辖区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2日在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附近武汉铁路公安处民警将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4)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于2007年5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

(5)出生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董某某于2008年4月21日生育一子,名为董某乙。

(6)嘉宾礼簿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黑某某举办典礼仪式时宾客送礼情况。

(7)病历复印件、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生有一女,且并未办理出生证明。

(8)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在该院已调解离婚。

2、物证: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黑某某所拍摄的婚纱照照片。

3、辨认笔录:辨认人黑某某、董某某分别辨认出5号就是涉嫌重婚的被告人刘某某。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和董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婚礼仪式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与事实相符,对其辩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