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害人万某某陈述,昨天早上,王某乙安排他到安徽庙岔镇出车送一车糠,他们车上共坐5个人,他们走到胡老庄村委附近时,一辆车牌号为豫Q60760的红色昌河车超车,与他们并排行驶时,车前排一个穿黑西服的人掏出枪对着他说:“妈里个屄,停车。”他一看抢,吓坏了,赶紧停车。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把他拉下去,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他往车下钻,他们又把他拉起来,用脚踢他,他挣扎起来往路北跑,他们追到地里打他,直到把他打得不能动弹为止,他们打他的时候问他有钱不?他说他是司机,没有钱。他们中间有人找货主要了700元钱,就不打他了,走的时候,拿枪的男子还朝天放了一枪。当时,那个昌河车的司机也下车打他了。司机年纪大些,胖些,个子高些,其他人都比较年轻。 5、被害人潘某某陈述,今天上午,他和他小孩舅周某一块到汝南埠买了花生糠,找了一辆解放车,他5个人走到新蔡县境内“实惠酒家”西边的时候,一辆红色昌河车追上他,与他们并排行驶时,车前排一个穿黑西服的人掏出枪对着他车上司机说:“停车停车,不停车打死你。”接着昌河车就并到他的车前面挡着他的车了,他的车那后。车上下来几个人,把司机拉下去就打,那个拿枪的人问谁是货主,他说他是货主,就让他拿500元钱,他说没钱。他们又问他小孩舅,他小孩舅给他500元钱,那个拿枪的人拿枪对着他小孩舅说:“再拿200元钱就不打你。”他小孩舅又给他200元钱。他就对打司机的那几个人说:“别打来,已经拿钱来”。说罢,就对天开了一枪说:“到了新蔡县境内就是他的天下,该报警情报警来”。他们的昌河车往东走了,他和买糠的人就打110报警了。他的司机说车牌号是豫Q60760。 (六)、新蔡县公安局现场勘察记录、被抢车辆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七)辨认笔录 1、2004年10月14日王某甲辨认张某某、郑某的笔录,记载了王某甲从11张照片中辨认张某某、郑某的情况。 2、2005年5月18日张某某辨认郑某的笔录,记载了张某某从11张照片中辨认郑某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拦截车辆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刚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并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王志刚辩解其没有参与抢劫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志刚的同案犯沈某甲、张某某等人供述,提议要钱是王志刚以其出租车被碰着,要求找货主要钱修车,与被害人万某某等人陈述,出租车司机王志刚开车超到货车前面,停在路中间,逼停万某某驾驶的货车,参与殴打万某某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志刚不但提出要钱,而且参与殴打货车司机万某某,故对王志刚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