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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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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熊志刚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熊志刚在被判处有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熊志刚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熊志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熊志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被追回退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志刚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水

审 判 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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