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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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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3、证人康某丙的证言:2014年8月19日的赌场是康某和康红伟合伙开的,那天下午康某和康红伟拿着赌博用的桌子和麻将饼直接去其家里的。2014年8月19日下午4点多,其从外回到家,见其家有八、九个人用麻将赌博,当时有

3、证人康某丙的证言:2014年8月19日的赌场是康某和康红伟合伙开的,那天下午康某和康红伟拿着赌博用的桌子和麻将饼直接去其家里的。2014年8月19日下午4点多,其从外回到家,见其家有八、九个人用麻将赌博,当时有康某乙、康红伟、王某、刘某、康永恒、康某等人,其后来不让在其家里玩。晚上,康某和康红伟把赌博用桌子和麻将挪到康某家,麻将牌是康红伟买的。

4、证人王某的证言:2014年8月19日中午,康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让去康某丙家打牌,其与刘某就去了。那天下午大概给康某丙提了一二百元。晚上六点多,康红伟打电话让去城里吃饭,然后下午打牌的人除了康某乙都去城里吃饭去了。晚上8点多,康某和康永恒去康某丙家把那个推牌九的桌子抬过去。晚上的赌场是康某、康红伟开的,具体是什么分工说不了。

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8月19日中午,康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去康某丙家打牌,其和王某就去了。那天下午大概给康某丙提了一二百元。晚上六点多,康某某打电话让去城里吃饭,下午打牌的人除了康某乙都去了。大概晚上8点多,康某某拉着吃饭的人到康某家打牌。

6、抓获经过:2014年8月19日21时许,西平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民警在康某家将正在赌博的康某某等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伪劣卷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康某某提供赌具进行赌博,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就公诉机关指控康某某向武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售卖假烟的数量,公诉机关仅提供了武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的证言,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印证,且康某某不予认可,故应当以康某某供述的贩卖数量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康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未提供康某某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故该指控能成立。被告人康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假烟,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康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和意见,经查,康某某确实于2014年8月19日积极提供桌子、麻将等供开设赌场使用,无论其是否对利润进行分成,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参与开设赌场的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峥

审 判 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书 记 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