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485.05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霞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人民陪审员 孙 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