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成小刚、赵文中、李红兵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向成某某借款1.5万元,其中一张1万元借条,一张0.5万元借条,因到期没有能力还钱,成某某又让其打了三张0.5万元的借条。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成某某让其到他的公司,说给其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向成某某借款1.5万元,其中一张1万元借条,一张0.5万元借条,因到期没有能力还钱,成某某又让其打了三张0.5万元的借条。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成某某让其到他的公司,说给其一张透支卡,让其找人代还3万元,就算归还借款。因其借成某某1.5万元,却让还3万元,其不同意,成某某说不愿意不能走,当天晚上让其住到宏电宾馆。第二天早上,因其仍不愿意,赵某某朝其腿上踢了一脚,成某某拿书朝其头上打了两三下。成某某说其代还信用卡后就不再找其,代还卡的人也不找其,其说不会还,成某某说让赵某某带着其还,其没有办法答应了。之后到成某某的公司,成某某用其手机给两家代还信用卡的人打电话,在商量代还信用卡的地方时,其在门口的面包车上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后成某某给其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让赵某某开车到北潘。到代还信用卡的人家中后,其给对方说代还3万元,对方先还了0.1万元,结果不能刷卡,其给成某某打电话让他送了0.1万元。后回到成某某的公司,成某某一直让其代还信用卡,其想代还3万元,如果不能刷卡,虽然还了成某某1.5万元,却欠代还信用卡的人3万元,其就找借口去厕所,打电话问其妹妹,其妹夫接电话说最多代还2万元。成某某同意后给其一张农业银行的卡,户名和密码写在标签上。当天下午,赵某某和其到时代广场,一个女子说如果代还后刷不出来,必须给现金,其说代还2万元,赵某某说代还2.5万元,其给成某某打电话,成某某说给其0.5万元好处费。其想代还2.5万元既能还成某某的欠款,多出的1万元给成某某0.5万元,还能得0.5万元好处费,就说代还2.5万元。女子先还了0.4万元,又刷出0.34万元,因卡能用,就又代还了2.1万元,此时赵某某说能不能等十几分钟再刷,女子说可以,期间赵某某一直玩微信,五分钟后赵某某让刷卡,已经不能刷卡取钱。其给成某某打电话,成某某说卡最低消费0.5万元,其再打电话,成某某便不接电话。最后没有办法,对方把信用卡扣下,让他们走了。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日,其在公司位于时代广场时代天下城1005房间上班,中午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说让帮忙代还信用卡。下午同一手机号码打电话问公司的房间号,之后来了两个男子,年龄大的叫李某某,说他是干工程的,拿别人信用卡需代还2.5万元,给了其一张卡号6228370142113349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标签上面写有持卡人的名字成某某和密码。其先还了0.4万元,然后在POS机上刷出来0.34万元,验证卡能使用后,接着代还了2.1万元。代还过程中,另一个年轻男子一直在玩手机,说能不能等十几分钟再刷出来,其还过2.1万元后,比平时停的时间长一些才刷卡,结果不能刷。其让李某某给持卡人打电话,李某某给成某某打电话后,说单笔只能刷0.5万元。其又操作了几次还是不行,就让李某某还钱,李某某说现在没钱,第二天早上送过来,其登记了李某某身份证号,把信用卡扣下,结果李某某没有再来还钱。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李某某到李某甲位于时代广场10楼的公司代还信用卡,骗李某甲2.5万元。11月30日中午,其在蓼坞小区碰到李某某,就打110报警。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中午,有两个人让其代还信用卡,信用卡的名字是成某某。年龄大的男子说他在工地给别人干活,老板让其代还信用卡,记不清是代还2万元还是3万元。其和两人在银行取款机上查询该卡可以用后,先代还0.1万元,但在POS机上刷不出来,年龄大的男子打电话让工头送钱,之后来人说是工地老板,即信用卡的持卡人成某某给其0.1万元。

7、借条四张,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向被告人成某某借款1万元,于2014年6月27日向成某某借款0.5万元,于2014年7月5日向成某某借款0.5万元,于2014年8月9日向成某某借款0.5万元。

8、中国农业银行6228370142113349账户交易明细、网银交易查询明细,证实6228484178497482778账户于2014年9月2日14时40分向6228370142113349账户还款0.4万元,于9月2日14时48分还款2.1万元,同日6228370142113349账户被挂失。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收到成某某家属支付的赔偿款3万元,对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10、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李某甲于2014年11月30日举报至济源市公安局,并于同日将李某某扭送至济源市公安局,济源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李某某、赵某某分别于12月1日、12月3日被刑事拘留。

1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2.16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成某某挂失信用卡,其认为在时代广场代还信用卡后不能刷卡,成某某会帮其还钱的辩解理由,经查,从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成某某和赵某某告诉李某某代还信用卡的方法后,李某某明确知道代还信用卡后即视为归还了成某某、赵某某的借款,且李某某当庭承认代还信用卡后应该由其还钱,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是被胁迫才代还信用卡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综合全案的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某知道代还信用卡的过程及后果,李某某为了偿还成某某、赵某某的借款,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同意使用成某某的信用卡代还,且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因此,李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以及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高 鹏

人民陪审员  郭金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